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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移交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4 作者:  出处: 浏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线索移送转办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线索,是指全校各单位摸排、发现、师生举报掌握的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涉黑涉恶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信息:

(一)涉黑涉恶线索:

1.侵占学校公有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2.干扰教育工程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围标串标、阻工扰工、强装强卸的黑恶势力;

3.在学校设备设施、教学器材、生活物资采购等方面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4.在学校食堂超市经营承包、食堂食材供货采购方面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5.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干扰教学秩序、阻塞交通、损坏学校财物、威胁师生安全的黑恶势力;

6.干扰学校正常秩序、敲诈勒索、威胁学生安全的“校霸”“地痞”及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

7.干扰学校正常秩序、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长期无理缠访的黑恶势力;

8.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9.学生陷入“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非法高利贷以及传销组织等情况,学生遭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控吓等暴力讨债情况;

10.学校内部拉帮结派、为所欲为、对抗组织的幕后组织、煽动、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黑恶势力;

11.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12.支持非法办学、非法办班的“保护伞”;

13.涉及高校的其他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二)校园及周边治安乱点情况

1.距离学校50米范围内开设的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台球室、棋牌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2.校园及周边书店、音像制品店销售带有色情、暴力、邪教等内容的违禁书籍和音像制品情况;

3.校园及周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生活失意对社会不满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等特殊群体;

4.校门口及周边乱摆、乱放、乱停、乱买、乱搭、乱建等影响校园安全和学生身心健康的乱点;

5.学生之间的欺凌与暴力现象;

6.校门口防撞墩、隔离栏和交通警示牌设置情况;

7.非法营运车辆运载学生情况。

(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

(四)其他涉黑涉恶问题。

第三条  各单位均负有收集、掌握、摸排涉黑涉恶线索的责任和义务。涉黑涉恶线索收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深入细致、规范有序、证据充分、结论可靠。

第四条  各单位确定专门人员与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对接,专项负责涉黑涉恶相线索的接办、移送和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汇总上报或反馈的线索,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五条  涉黑涉恶线索移交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校、院系“垂直管理、平行推进”的工作模式,做好移交线索的跟踪反馈工作。

(-)各单位要加大线索摸排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涉黒涉恶线索的摸排,及时发现、掌握教育系统涉黑涉恶线索。

(二)对摸排掌握发现的各类涉黑涉恶线索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线索的审核和完善,并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涉黑涉恶线索移交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整理后报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7082876,电子邮箱:bwc@nwsuaf.edu.cn)。

遇有重大涉黑涉恶线索或情况的,及时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三)对因线索举报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直接报送至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各单位每月20日前按照学校《关于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等线索摸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本单位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后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将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

第七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全校扫黑除恶线索进行汇总整理,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填写《陕西教育系统涉黑涉恶线索移交登记表》移交省委教育工委稳定办公室。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黑涉恶线索材料等,并按规定做好资料等保管和保密工作。凡造成原始资料、材料遗失或违规泄漏举报信息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对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程序处置;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

(四)未经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案件线索材料;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涉黑涉恶线索移交登记表